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被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