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994號債權人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業經台北地方法院96年北小調字第1570號調解成立在案,有聲請人所出具之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所示,本件聲請,自屬無理,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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