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794號債權人木伯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表,並補正債務人法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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