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9號原告 詹文權 原告 詹黃錦屏 被告 柴廖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71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