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營利姦淫猥褻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3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宗明因犯圖利容留猥褻罪,經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90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確定,107年10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犯罪所得12,000元(詳106年度扣保字第11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亦有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吳宗明因犯圖利容留猥褻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更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同)以106年度偵字第19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年10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9081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更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6年度上職議字第6884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而本案扣押之12,000元,係被告所有,且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故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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