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家婚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婚聲字第4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澎湖縣○○市○○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兩造原為夫妻,於民國87年3月6日協議離婚,依兩造之離
婚協議書所示:「男方每月負擔贍養費新台幣参萬元」,詎兩造離婚後,相對人均未依約給付贍養費,在本件請求10年贍養費,共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爰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360萬元
二、相對人抗辯:兩造離婚時確實有約定每月給付聲請人3萬元,因之前收入不穩定,及照顧年邁體弱的雙親,故無能力支付該款項,對於聲請人請求無異議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離婚協議書、戶明書為證,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準此,依契約拘束原則,聲請人依離婚協議書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10年之贍養費共360萬元(計算式:10年×【3萬元×12個月】=36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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