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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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64號債權人劉昱呈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凃和 、 凃邱段 、 王慶忠 、 歐清俊 、 王尊德 、 林高山 、 邱長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請求金額新台幣貳佰萬元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凃和、凃邱段、王慶忠、歐清俊、王尊德、林高山、邱長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