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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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賴籽霖  
被   告  洪維憶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維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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