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43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告 林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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