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6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溫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有將本件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訴外人 魏鎮祈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