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2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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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16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送達代收人 許珀瑜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律師

被告 溫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有將本件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通知訴外人 魏鎮祈 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康紀媛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0 年度 南小 字第 2168 號其他文書(111.02.1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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