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92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陳文婷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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