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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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84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第三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市○○里○○街○○○巷○弄○○號)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市○○里○○街○○○巷○弄○○號,於民國93年10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中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97年度執辛字第19486號被繼承人甲○○欠負聲請人債權尚未清償,聲請人於民國97年6月13日聲請執行被繼承人甲○○所有不動產,惟被繼承人甲○○於93年10月30日死亡,經聲請人向鈞院家事法庭查詢,得知被繼承人甲○○之配偶及第一順位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又被繼承人甲○○係大陸地區來台榮民,其二、三、四順位繼承人均不明,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行使權利。而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長女,亦為本案債務人,除與被繼承人甲○○關係密切,另應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債務關係及財產狀況有一定暸解,因此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指定乙○○為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2年度執辛字第5079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3年度繼字第
931號函影本、戶籍謄本為證,經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聲請人之主張堪信屬實。
四、又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長女,00年0月0日生,其與被繼承人甲○○關係密切,且同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衡情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綜上,本院認聲請人請求選任乙○○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爰依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志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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