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86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林峙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瑛達工程有限公司丁基倫黃詩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四張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請就105年3月11日陳報更正狀之附表部分,重新載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等,提出於本院。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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