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鎮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鎮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鎮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祐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