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黃海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黃海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黃海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販賣及施用毒品、轉讓禁藥等七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六罪,並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判決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侵害法益、間隔時間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販賣│3年10月│102.05.18│││││││二級│││││││││毒品│││││││├─┼──┼────┼─────┤│││││2│販賣│7年8月│102.05.21│││││││二級│││││││││毒品│││││││├─┼──┼────┼─────┤│││││3│販賣│3年10月│102.06.10│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二級│││高雄分院104│105.05.09│105年度│105.09.14│││毒品│││年度上訴字第││台上字第││├─┼──┼────┼─────┤995號、996號││2298號│││4│販賣│7年9月│102.07.19│││││││二級│││││││││毒品│││││││├─┼──┼────┼─────┤│││││5│轉讓│9月│102.07.28│││││││禁藥│││││││├─┼──┼────┼─────┤│││││6│販賣│7年8月│102.08.11│││││││二級│││││││││毒品│││││││├─┼──┼────┼─────┼──────┼─────┼────┼─────┤│7│施用│10月│105.01.18│本院105年度│105.11.04│同左│105.11.04│││一級││20時20分許│審訴字1684號││││││毒品││回溯3、4日│││││││││內某時│││││├─┴──┴────┴─────┴──────┴─────┴────┴─────┤│備註:編號1至6所示六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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