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866號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承穎 上列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勝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敬翔五金有限公司委託嘉利興實業有限公司向債務人代收之證明。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