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訴人 林瑞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偉銘 等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判決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及同段992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包括建物及附屬設施)清除,並將該等土地返還被上訴人。本件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按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305,721元,核該金額為本件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092元。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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