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禮焜具保人賴福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福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焜前因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賴福財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姜禮焜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101年度執字第886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姜禮焜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刑保字第00000000號),茲受刑人姜禮焜上揭案件業經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等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通知具保人賴福財於101年5月4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該通知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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