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連淑蘭 代理人 宋偉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東南旅行社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100年12月28日│23,613元│0000000││限公司│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