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貳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欄關於「甲○○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爰審酌被告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致犯本罪之行為,損害役政管理之正確性,並衡其犯罪動機單純、所生危害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係高職肄業,職業廚師,經濟狀況係小康等情狀(詳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之記載),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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