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8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88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86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而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