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7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並於犯罪事實更正:執行完畢日期94年8月5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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