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趙世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趙世智」之記載,顯係「甲○○」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均應予以更正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