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0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鄭文婷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執行羈押,並分於同年七月二日、九月二日及十一月二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丁俊成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