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臺中市○○路與十甲路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雖為夜間惟有照明,柏油路面狀況良好並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時速約六十公里之速度超速駛越該路口,適駕照已遭吊銷之甲○○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該交叉路口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貿然以時速五、六十公里之速度(速限同為時速五十公里)駛越該路口,致乙○○所駛自用小客車車頭撞及甲○○所駛自用小客車左側,導致甲○○受有胸壁擦傷(二乘○.二公分)、右上肢擦傷(二乘二公分)及左小腿挫傷等傷害。乙○○並於警察到場處理,未發覺其犯罪前,即坦承自己為肇事人,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訊問時之指訴。
(三)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診斷證明書及照片。
三、所犯法條及罪名: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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