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乙○○
號之1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借款人 吳振明 於民國8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3月6日,並以相對人甲○○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至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止,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借款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嘉義市│後庄││155│林││4│19│全部││├──┼───┼────┼────┼────┼────────┼─┼──┼──┼──────┼─────────┼──────┤│002│嘉義縣│嘉義市│後庄││156│林││2│93│全部││├──┼───┼────┼────┼────┼────────┼─┼──┼──┼──────┼─────────┼──────┤│003│嘉義縣│嘉義市│後庄││160│田││6│69│全部││├──┼───┼────┼────┼────┼────────┼─┼──┼──┼──────┼─────────┼──────┤│004│嘉義縣│嘉義市│後庄││159│田││6│61│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