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30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5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74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75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77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78號110年度附民字第296號11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邱旭民 原告 雲聖翔 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原告 曹家瑜
陳淳淇
羅榮榮 嚴大有
蘇靜瑜 蔡尚融
謝忠錦 被告 高昕楷
方品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