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文欽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762
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8年度審易字第285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施文欽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施文欽前因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1年度易字第41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簡字第85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0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至③罪刑,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④⑤罪刑,則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6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入監接續執行,業於民國105年5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於108年7月初某日上午9時許,穿著防水連身衣,自其桃園市○鎮區○○路○○○號前居處頂樓,攀爬至桃園市○鎮區○○路○○○號 朱芳宜 所有無人居住之房屋頂樓,開啟頂樓未上鎖天井門進入該屋,徒手將朱芳宜放置其內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搬至上址前居處而竊取得手。嗣朱芳宜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並自上址施文欽前居處扣得防水連身衣1件。
二、證據清單:㈠被告施文欽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朱芳宜、證人 吳其國 、 葉志明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贓物認領保管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8年9月19日桃警鑑字第1080064640號函暨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
9月12日刑生字第1080077858號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等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為圖一己私益,竟恣
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財產權,所為殊無可取,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竊得財物之價值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所竊如附表所示之物,業據告訴人朱芳宜立據領回,有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參108年度偵字第27623號卷,第79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至其餘扣案物,經核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編號│犯罪所得│備註│├──┼─────────────────┼─────────────┤│1│會議長桌2張│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三層鐵架3組│││├─────────────────┤│││綠色延長線1條│││├─────────────────┤│││棕色三層書櫃4個│││├─────────────────┤│││兩層書櫃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