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6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冠豪 被告 石佩宜 律師(即 羅章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羅章維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零捌佰零貳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羅章維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此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羅章維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分72期攤還,並於113年10月23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108年1月23日止,按年息1.68%計算;自108年1月24日起則按年息4.38%計算。未按期攤還本息時,依約除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外,就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與原告訂有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而羅章維自108年2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又羅章維另於106年4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信用卡持有人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按年息15%計算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第二個月延滯則計付400元、連續第三個月延滯則為500元。惟羅章維迄今尚有累積帳款2,751元尚未給付,其中1,380元為簽帳本金,其餘為利息、違約金。而羅章維業於108年3月9日死亡,並經鈞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995號裁定選任被告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爰依系爭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2條第
2項第1款、其他契約條款第7條之約定及民法規定消費借貸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為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玉山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卡友貸款借款契約書、卡友貸還款交易紀錄、玉山南山聯名卡申請書、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應收帳務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995號公示催告公告附卷可稽(均為影本,見本院卷第7至11、27至39頁)。核與所述,並無不符。此外,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則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所主張之前述事實,已堪信為真實。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甲方(即羅章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乙方(即原告)事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間,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者;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原借款利率(遲延180日後固定其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另遲延時起,依本金餘額部分,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系爭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2條第2項第1款、其他契約條款第7條有明文約定。又按遺產管理人應就管理之遺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此觀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即明。本件羅章維有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情事;且被告係羅章維之遺產管理人,既經認定如前,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系爭契約約定,原告請求被告基於遺產管理人之地位於羅章維之遺產範圍內如數負清償責任,洵屬有據。
六、從而,本件原告依系爭契約重要契約條款第2條第2項第1款、其他契約條款第7條之約定及民法規定消費借貸、遺產管理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𥴡濤附表:
┌──┬──────┬─────────┬─────────┐│編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1│本金94萬│自108年2月24日起│自108年2月24日起│││8,051元│至清償日止,按週年│至清償日止,其逾││││利率百分之4.38計算│期在6個月以內者││││之利息│,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但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期為限│││││。│├──┼──────┼─────────┼─────────┤│2│2,751元│其中1,380元自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合計│95萬0,8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