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9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90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468315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後,始得行使追索權。惟聲請人聲請意旨僅記載經按期提示,仍無法兌現云云,並未敘明提示日,提示日不明,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提示日,聲請人於95年9月25日收受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簡易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榮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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