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通訊處:台北永和郵政6之87號信箱被告乙○○
丁○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易字第40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楊迺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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