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英蒔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英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 陳美雅 (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英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指略以:英蒔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鈞院聲請指定陳美雅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與上開條文並無不合,爰依法指定陳美雅為英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管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