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之1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2,
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