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5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之1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2,
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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