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能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能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能治所犯竊盜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其中如附表編號1、2、
4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因受刑人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3條之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於法即無不合,爰依法定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李能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3日│102年9月23日│102年5月1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307號│字第10307號│字第8972、975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45│102年度易字第545│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號│號│2171號││├───┼─────────┼─────────┼─────────┤││判決│102年11月8日│102年11月8日│102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545│102年度易字第545│102年度審易字第││確定││號│號│2171號││├───┼─────────┼─────────┼─────────┤│判決│判決確│102年12月5日│102年12月5日│103年2月5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865號│字第4865號│字第1010號│└───────┴─────────┴─────────┴─────────┘┌───────┬─────────┬─────────┬─────────┐│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30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972、975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2171號││││├───┼─────────┼─────────┼─────────┤││判決│102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2171號││││判決├───┼─────────┼─────────┼─────────┤││判決確│103年2月5日│││││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