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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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再字第五八號再審原告 黃煜樹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再審被告龍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九十九年四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及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同院判決(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五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二號判決及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五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前段規定,專屬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五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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