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40號聲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天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余麗莎新天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埔里營業所吳太格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
0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請釋明相對人新天一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埔里營業所完整正確之名稱(公司或獨資商號?),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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