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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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 葉世吉 被上訴人 賴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0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上訴人賴新福、被上訴人葉世吉」,應更正為「上訴人葉世吉、被上訴人賴新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