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馮春吉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營分局)、 馮文玉 間因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90號第三人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