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 賴新福 被上訴人 葉世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0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6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