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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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01號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抗告人 肯尼斯
李光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5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李光南,及以肯尼斯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人黑手黨公司(下稱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等3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惟原裁定並未以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等3人為裁定對象,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等3人並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有原裁定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頁),依上開說明,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等3人對於原裁定尚無提起抗告之權,其三人逕以自己名義對原裁定提起抗告,其抗告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秀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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