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653號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黃雅婷 、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6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明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