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40號原告 謝文烈 代理人 郭凌豪 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志鴻 及 劉博豐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