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號原告 伍曉娣 被告 李朋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103年度簡上字第36號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唐中興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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