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告 陳月鳳 被告 楊欽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萬2,400元【本件訴訟標的: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68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3,600元/平方公尺×1/2(原告之應有部分)=182萬2,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1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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