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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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五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