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保險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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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保險簡字第8號

原告 蔡家順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王楫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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