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8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韓金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