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鉅宇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6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鍾任賜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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