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請人 王彥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趙敦琪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敦琪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左北段1439地號土地及其上47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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