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小調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陳月嬌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
回起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
,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
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
經查:被告因罹患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等病症,現住醫院治療
,生活無法自理,需專人24小時照護,此有被告之子 楊崇甫
報到院之診斷書可稽,堪信被告無訴訟能力。又被告未經監護
宣告,亦有戶籍資料可參,堪信被告無法定代理人。茲依上開
條文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被告楊陳月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親屬系統表

以訴狀聲請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應具體表明何人較為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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